九、摊位的使用及安全事宜
1、对于任何移动或运作中可能对人员产生伤害的展具或展品,参展商须事先获得主办机构书面许可方可展出,参展商须全权负责采取预防措施,避免造成人员伤害。
2、参展商如欲在展览会上使用激光产品,必须事先获得主办机构书面许可。
3、未经主办机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在展览场地进行广告宣传或示范,包括举行表演。
4、无论任何情况,一律不得在展览场地进行公开拍卖。
5、参展商只可在其摊位派发其宣传品,不得在展览场地内其它地方进行广告宣传、示范或招揽生意。
6、参展商的展品及广告牌不得放在其摊位以外。
7、参展商不得在公司名牌贴上悬挂或以其它方式贴上任何贴纸、海报、悬垂物或其它物品。
8、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得在展览场地使用压缩气体所填充之气球。
9、摊位装嵌、构建及布置必须于主办机构指定的时限内进行,主办机构保留权利为未能按时完工的展览摊位或摊位进行装嵌、构建及布置,费用一概由参展商承担。
10、所有视听器材所产生的音量不得对其他参展商或参观者构成任何滋扰或不便。主办机构保留权利指定一家或以上独家视听器材供货商,参展商须向该等指定供货商租用器材。
11、未经主办机构事先书面许可,参展商不得在展览场地擅自摄影、录音、录像、转播及广播,也不得准许他人进行这些活动。
12、参展商必须将其所有参展人员的资料交主办机构审批及登记。该人员经许可将获发参展商证,以作识别身份及入场许可之用。参展商承诺确保其认可人员:
(a) 在展览场地时,于显眼位置佩戴工作证;
(b) 不会将工作证给予他人使用;
(c) 遵守本细则对参展商实施的所有规定
(d) 遵守主办机构为批准他们进入展览会所实施的所有规定。
十、知识产权保护
1、参展商保证其展品及产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摊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版权、外观设计、名称及专利;并同意悉数赔偿主办机构因第三者指控参展商及/或主办机构侵权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索赔。
2、出自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主办机构有权撤除或要求参展商立即撤除任何在其摊位摆放或展示的产品、宣传品或其它对象,毋须给予任何理由,参展商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3、参展商,无论是投诉他人侵权或被人指控侵权者,须接受主办机构根据已制定的处理投诉程序作出的处理意见。投诉人要求主办机构对其他参展商采取行动的,该投诉人必须同意免除主办机构的所有责任,同时悉数承担上述各方由于依据有关投诉或有关投诉人所作出的其它要求、指示或指令而采取的行动所招致的任何责任、损失、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开支和赔偿;投诉人并同意不会就有关投诉及被指控侵权事件对主办机构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提出任何索偿或要求。
4、任何音乐、歌曲的演奏、播放,必须经有关权利人授权,未经授权的,无论出自任何目的,均不得在展馆内播放。所有与申请音乐演奏相关的费用与开支一概由参展商承担。
十一、展会宣传
1、主办机构将在国内外为展览会安排所有宣传活动。参展商不得就整体展览会的宣传接受任何访问、发表公告、新闻稿或进行其它宣传活动。
2、参展商不得透露、擅用或使用因获准于展览会中参展而取得的有关主办机构或任何参展商的业务或事务的技术性或保密资料,也不得容许其展览会代表透露、擅用或使用这些数据。
十二、展具、展品及宣传品的进场及撤场
1、参展商必须按照主办机构的安排及于指定时间内迁进展览场地。
2、运送物品往返展览场地,以及接收、布置和搬走展品的安排及费用,一概由参展商负责。
3、参展商必须于展览会结束后,立即按主办机构的安排及在指定时间内撤走参展商的所有展品、摊位物料/宣传品及展台物料等等的摆设。任何遗留在展览场地的参展商展品或摊位物料/宣传品均被视作弃置物,主办机构将予以清理,费用一概由有关参展商承担。任何因处理该等物品所得的收益(如有的话),全归主办机构所有,主办机构毋须向有关参展商呈报收益。
4、主办机构保留权利委任一家或以上独家承包商处理所有物品和展品的进场及撤场事宜,参展商必须使用该等独家承包商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