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搭建摊位
1、摊位及展品重量不得超过展馆所规定的地面负荷限制。
2、主办机构保留权利改建或清拆任何不符合主办机构所定标准或展览会规则的摊位,毋须给予通知,有关费用一概由参展商负担。参展商不得向主办机构索偿。
3、租用空地的参展商,可委托主办机构指定承建商或自雇承建商设计及搭建摊位,但有关设计方案必须按本细则规定交主办机构审批。
4、任何在展览场地进行的工程必须符合现行法律及条例、主办机构及展馆的规定,主办机构保留权利阻止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工程进行,参展商不得就任何有关损失或毁坏向主办机构提出索偿。
5、未经主办机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在展览场地的天花结构悬垂摊位构件或照明装置。
6、未经主办机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在地台表面装设用作巩固围板及其它展台构件的固定装置。
7、摊位租金并不包括清除及处理木箱、展台构件或其它物品的费用,参展商须根据展览场地征收的费用或主办机构合理决定的其它金额缴交额外费用。
六、标准摊位
1、标准摊位由主办机构指定的承建商提供,未经主办机构许可,不得改动标准摊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牌、字样及构件。
2、任何装饰、展台构件或展品的高度不得超过2.5米或标准展台的高度,以较低者为准。
七、自建摊位
1、参展商须于展览会开始前最少4个星期将展览净地设计草图及图则正本一式二份呈交主办机构审批。图则比例必须合理,不得少于1:100,并须注明十足尺寸以及详附相关数据,如平面布置图、展台正视图、装置、地毯、用色与用料、流动展品、视听器材、展品重量及点荷载。
2、主办机构有权拒绝批出草图及图则,不须说明任何理由。如自建摊位的设计草图及图则未经主办机构书面批准,参展商不得在展览场地搭建摊位。
3、所有自建摊位的设计、摊位用料及建筑必须符合展览场地的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例。
4、自建摊位的运输、装嵌、拆卸和清理一概由参展商负责,且须在主办机构指定时限内进行。
八、电力装置
1、展览场地内只准使用电力作为光源或电源。
2、所有电力工程必须由主办机构指定承建商进行,有关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3、电力装置设计草图及图则必须于展览会开始前最少1个月交主办机构审批。主办机构可在审批设计草图或图则前要求参展商作出修改,或有权拒绝审批。
4、电力供应为220伏特、双相。参展商也可预先向主办机构要求供应较高伏特的三相电力。最高的电力供应为每15平方米的展览面积20千瓦特。
5、无论来自总电源、电池或发电机之电力,一律只能经由展览场地的指定承建商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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